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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和鼓励积极主张其权利的人,相对的,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正是基于该立法原则而产生,权利人一旦超出诉讼时效主张权利,将面临的是永久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制度一方面鼓励权利人积极行权,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另一方面,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法律规定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时限原则上为三年,但是否有例外情形,答案是肯定的。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以上第一款,该类侵权行为是持续性的,权利人可随时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故无法适用诉讼时效;第二款,通常而言,登记即具有公示性和公信力,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稳定,故该返还财产请求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第三款,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更多的是基于保护公序良俗、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命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层面进行考量的,关系到家庭伦理关系以及社会稳定。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确立了以下请求权同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以上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一是涉及对公众利益保护,关乎民生利益;一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