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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腾空房屋,由法院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搬出。被执行人超过期限不搬出的,由法院派出执行法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被执行人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或派出所等)应当派人参加,协助法院执行。执行法官将具体的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强制腾房所被搬出的财物,由法院直接交给被执行人,并由被执行人签收,被执行人是个人的,也可以由其成年家属签收。被执行人拒绝接收或暂不具备接收条件的,由法院派人将财物运至指定处所,并通知被执行人限期领取,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此外,财物转运及指定处所的租赁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绝支付的,由申请执行人垫付,并在执行款中优先扣除。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