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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见义勇为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上次我们讲到了关于无因管理的相关知识,而见义勇为作为一种典型的无因管理,几乎每时每刻都能发生在我们身边。在见义勇为行为中,我们可能是受助人,也可能是见证人,更可能是救助人。我们希望每一位救助人、受助人都能平安,但见义勇为往往伴随着很高的风险,很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那么造成这种损失的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呢?我们今天来了解一下。
一、受助人遭受的损害
首先,受助人遭受的损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毋庸置疑。其次,因见义勇为导致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无需承担责任。但是,这里的免责仅是针对于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因此该见义勇为行为应当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且受助人损害不是救助人故意引起的,救助人才不需要承担责任。例如老张勇救落水儿童小王,在救助过程中因小王强烈挣扎,老张不慎将小王胳膊弄骨折了,但最终成功救助了小王,老张对小王胳膊骨折不承担民事责任。又如小李在乡村道路上看到被车辆撞倒后不省人事的王婆,连忙将王婆转移到马路旁,但又转念一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遂扬长而去,因马路旁树木丛生,王婆未被其他人发现,导致其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身亡,小李需承担责任。
二、救助人遭受的损害
首先,救助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收到受到损害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其次,如果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救助人请求补偿的,受助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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