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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什么是反诉
反诉,顾名思义,就是反过来提起诉讼。反诉与本诉相对应,是指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将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而提起的诉讼。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为“反诉被告”,本诉的被告在反诉中称为“反诉原告”。例如,买卖合同纠纷中,卖家老王起诉买家老张,要求老张支付剩余货款就是本诉,老张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起诉老王,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老王双倍返还定金就是反诉。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反诉的相关要点,以便大家在可能发生的民事纠纷中,采取更加行之有效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提起反诉的基本条件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法律或事实上有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是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二、反诉的价值和意义
反诉是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当今社会各类型的民事纠纷中,并非谁“先告”谁有理,原告通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夸大损失起诉的情形屡见不鲜,一方面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一方面使被告陷入不利的被动局面,而允许被告提起反诉,将本诉原告置于反诉被告的地位,无疑是对滥用诉权的原告们的一种震慑。
三、反诉的优势
(一)普通的反驳式答辩对原告反驳力度太轻,往往使被告处处陷于被动,而反诉则是反客为主的主动的抗辩,且反诉不依附于本诉,法院是否支持本诉,并不影响对反诉的支持与否,其本身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
(二)意在通过谈判或调解解决纠纷的被告,通过提起反诉,会增加案件审理难度、有效延长诉讼时间,从而增加谈判筹码。
(三)如果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本诉与反诉的,还可以减半交纳受理费,节约被告的诉讼成本。
四、反诉的期限
反诉必须在本诉受理后至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如果本诉都未立案或本诉辩论已终结,则不可能提起反诉;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了反诉,即使本诉最终撤诉,也不影响反诉的正常审理。
五、反诉的管辖法院
反诉原则上由本诉受理法院合并审理,除应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才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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