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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移动互联网、智慧物流等新技术的出现,消费者足不出户,轻点手机,就能轻松选购商品,网上购物逐渐成为人们不可替代消费方式。然而,网上购物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不良商家有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网购“看得见摸不着”“线上交易”的特性,贩卖不合格的商品,导致网上购物产生的消费纠纷日渐增多。商家“远在千里”,多数消费者因怕麻烦而选择放弃维权。事实上,想要维权并没有想象中复杂,消费者可以通过向网购商品收货地或者实际使用商品造成损害地的人民法院对不良商家提起上述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害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我们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为了避免上当受骗,远离不良商家,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不要轻易相信商家虚假夸大的广告宣传。
在购买产品时,不要相信商家忽悠,白白花了冤枉钱。
第二,每次购物时要保存好消费凭据。
网上购物,要注意保存交易凭证,包括与卖家的聊天记录、交易快照等能够证明商品质量、价格、数量的各项数据,避免维权时“空口无凭”。
第三,学会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消费者购入商品在七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可以七天无理由的退货。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五)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因此,购买到不满意的商品后,在符合退货条件的情况下,消费者要及时行使自己的退货权利。
第四,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要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有权起诉不良商家,要求赔偿受到的损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除返还价款外,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即“退一赔三”,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即“赔一罚二”;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即“退一赔十”,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同时满足“退一赔三”“赔一罚二”“退一赔十”条件的,由消费者择一选择。
在我们这样一个法治的国家,消费者一定要学法、懂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