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人都傻傻分不清“失信”与“限高”,因为它们都能限制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那么它们有什么区别呢?是不是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都可以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到底哪一个才是所谓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呢?别急,往下看!
当然不能。
限高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它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是指当被执行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失信是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失信的适用条件很严格,准入门槛很高。它是指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一般来讲,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对他的限高是没有期限的,若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才可解除限高: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高;
(4)被执行人因生活、经营必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需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等。
限高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挥霍”行为,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或者是其它高消费行为。
失信则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
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时,便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这是错误的说法。失信和限高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单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必被限高;
单位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不必为单位的失信行为“买单”。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当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同时也被限高;但若单位符合失信条件,只能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将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纳入失信必限高”所知,如果某单位被纳入失信名单,那么该单位必然会被限高,相应地,其法定代表人等也会同时被限高。
二者均有两种启动方式:
1、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2、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当满足以下任何一条件时,均可解除失信或限高: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
4、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
失信、限高的纠错程序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要贷款,找长运!
023-63011999;18696530093
渝北区财富大道2号财富大厦A座2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