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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没有去抢劫,法院对他的"判决书"却已经下来了,只要他真的抢劫了,那么就可以拿着判决书去枪毙他。这听着很荒谬!这其实是剥夺了当事人的正当申辩权。日前被最高人民法院叫停执行的"先予仲裁"也是如此。”
这是国内一家知名媒体对于网贷平台“先予仲裁”互怼事件的评论。近日,由厦门中院与湛江仲裁机构掀起的业内关于“先予仲裁”的大讨论终于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先予仲裁”可否获得法院强制执行的争议予以一锤定音——
6月12日起,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先予仲裁:纠纷未发生就做出仲裁裁决书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6月12日施行。批复指出,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而在一周多前,厦门中院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一篇名为《厦门中院对“先予仲裁”执行说不!》的文章。厦门中院指出,2017年以来,大量由湛江仲裁委仲裁的北京某公司申请的网络P2P小额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涌入厦门中院,这批案件的执行依据均为湛江仲裁委根据“先予仲裁”模式作出的网络仲裁裁决。厦门中院认为,按照“先予仲裁”的模式,纠纷还没发生就先做出仲裁裁决书,仲裁机构行使了类似公证机关的职权,与仲裁法第二条所明确的解决平等主体纠纷功能相违背,颠覆了仲裁制度。随后,湛江仲裁委对此发布长文回应,表示“地方法院无权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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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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