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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展期不符合《贷款通则》规定,保证人对于延期后的还款义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要旨
如借款人没有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在贷款到期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则贷款展期不成立。虽保证人承诺“如贷款展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在展期不成立的情况下该保证期间应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
案情简介
一、1999年8月28日和1999年8月30日,邳州信用社(后改制为邳州农商行)向富伟公司分两次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各200万元。到期日为:2000年4月20日和2000年5月20日。该两笔贷款性质是“贷新还旧”。铁富镇政府下属单位财政所为上述贷款提供了担保,并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承诺:“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如贷款展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
二、鉴于富伟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2003年12月12日,邳州信用社与富伟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邳州信用社与富伟公司双方同意将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延期两年支付。铁富镇政府仅在该《协议书》的双方签字盖章的中间处加盖了公章,但未作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
三、《协议书》签订后,富伟公司未按约支付本金及利息,邳州信用社遂以富伟公司未归还1999年8月28日和8月30日的贷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110万元为由诉至徐州中院,同时要求铁富镇政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徐州中院一审判决富伟公司还本付息,但驳回了其要求铁富镇政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
四、邳州信用社不服,上诉至江苏高院,江苏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邳州信用社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指令江苏高院再审。江苏高院再审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败诉原因
本案中邳州信用社的败诉原因在于其与债务人达成的贷款展期的协议不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导致贷款展期不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贷款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申请贷款展期的,应当在贷款到期之前向债权人提出,而本案中富伟公司与邳州信用社达成的关于贷款展期《协议书》是在贷款到期之后签订的,不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办理贷款展期的规定。故江苏法院在再审判决中认为:“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情形不构成贷款展期。”即本案中的贷款展期不成立。因贷款展期不成立导致作为保证人的铁富镇政府仅需在原借款合同的责任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即保证期间应自2000年4月20日和2000年5月20日开始起算。本案中邳州信用社要求铁富镇政府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为2008年,已经远远超过了两年的保证期间。邳州信用社因此败诉。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1、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延长贷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仅在原贷款期限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作为担保人的铁富镇政府同意在在贷款展期后继续提供担保,如果贷款展期成立,则铁富镇政府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因此,银行在办理贷款展期时,应事先要求征得保证人同意展期后继续提供担保的书面材料,防止盲目展期导致贷款脱保。
2、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贷款人办理展期时,应严格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为贷款人办理展期。对于已经到期的贷款,不得为其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即使已经办理了展期,也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展期无效。债权的担保人仅需在原债权履行期限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银行如确需为已经到期的贷款延长贷款期限的,应当办理转贷或者借新还旧手续,并要求担保人同意对转贷或借新还旧继续提供担保,否则将直接导致债权脱保。
3、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专业的服务机构,不仅要着眼于债权本身的实现,而且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办理相关业务。本案中,邳州信用社败诉的关键点就在于其没有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为债务人办理展期手续,也没有认识到展期不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法律后果,进而导致债权脱保的后果发生。因此,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必须合法合规,对于重大业务的处理,应当委托专业律师进行风险评估,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人逾期贷款帐户。
以下为江苏高院在再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
第二,本案情形不构成贷款展期。在本案《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第五条中,保证人承诺:如贷款展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当事人在2003年12月12日的《协议书》中将本案贷款本金及利息延期两年支付。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亦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因为借款人富伟公司没有在贷款到期之前向贷款人邳州信用社申请贷款展期,保证人也没有出具同意保证贷款展期的书面证明。而且,本案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属于短期贷款,其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情形不构成贷款展期。
第三,本案保证已超出保证期间。本案中,1999年8月28日和1999年8月30日,邳州信用社向富伟公司分两次发放两笔贷款各200万元,到期日为2000年4月20日和2000年5月20日。财政所为该贷款提供了担保,并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承诺:“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如贷款展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如前所述,本案情形不构成贷款展期,故本案保证期间按约定应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即自1999年8月28日至2002年4月20日和自1999年8月30日至2002年5月20日。邳州信用社未能举证证明在上述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其于2008年11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富镇政府对富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已经超出保证期间。
案件来源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邳州富伟生化制品有限公司、邳州市铁富镇人民政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商再终字第008号]。
来源:民商事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