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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是及头疼又危险,但最近,信用卡被盗刷的事件屡屡发生,如果银行卡被盗刷了,如何自证清白?
事件
宋先生在赵县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借记卡,一直使用。2014年5月1日上午9点多,宋先生的手机短信提示:自己卡内的20万元已通过转账方式,被他人在宁波礼嘉桥支行取走,并被扣除了48元的手续费。可当时宋先生人在赵县,银行卡也在自己手上。他立即与办卡银行联系,报告了这一异常情况。在此期间,又有4笔款项被人以转账形式取出。等宋先生按银行工作人员要求,找到一台柜员机进行刷卡时,卡却被柜员机吞掉了。案发当天中午12时,宋先生向赵县公安局报案。赵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案件一直未侦破,款项也未能追回。
说法
赵县支行称,根据该行借记卡章程第四条规定:申请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密码,因密码泄露、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宋先生在办理借记卡时就已经知晓上述内容,并签字确认。宋先生曾使用支付宝在网上购物,可能密码被盗取。说明宋先生卡的密码被他自己不慎泄露,银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从本案事实综合分析,可推定涉案五笔刷卡行为属于伪卡交易行为。赵县支行称宋先生可能将密码泄露,但并未举证,对该辩解法院不予采纳。宋先生申办借记卡是双方订立储蓄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对有密码卡类型的信用卡被盗刷,开卡行有义务为持卡人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保证持卡人卡内资金的安全。由于识别真伪卡是银行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宋先生的借记卡被盗刷,赵县支行不能证明持卡人对盗刷提供了帮助或持卡人存在其他重大过错,因此,宋先生的损失应由开卡行赵县支行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赵县支行承担宋先生的全部损失并负担诉讼费用。双方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提醒
持卡人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他人进和伪卡交易后,一是持卡人需要迅速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和向发卡行挂失。二是到就近银行卡交易网点,故意进行ATM机吞卡操作,取得并保留操作凭条为据。三是如果不是本人进行ATM机吞卡操作的,还应当证实案发过程中自己所处位置。上述操作是为了证明,“本卡操作”与“伪卡交易操作”处在不同的时空位置及操作人的区别,证明持卡人的银行卡系被他人异地伪卡盗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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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已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注明离异后未再婚);
3.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
4. 房产的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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