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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
金钱债务纠纷中,
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以实现债权。
那么,相较于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的
债务人的现金、房产、车辆等实物财产,
作为财产权利的债务人到期债权,
是否也能被执行,
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一、首先,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可以被执行。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二)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三)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四)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其次,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负有金钱债务;
(二)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
(三)第三人并未对该债务提出异议。因为一旦第三人对债务提出异议,不论该异议最终是否成立,该债权债务关系在当时是无法被清晰认定的,需要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如果此时法院仍对该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无疑是扩大了法院职权,极易造成“未审即判”,“审一案定另一案”的不良后果,无法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明确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此时,申请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予以救济。
三、最后,应当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一)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二)在收到法院履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长第三人债务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三)第三人在收到法院履行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的,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还需承担妨害执行的责任。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当第三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