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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简而言之就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若是债权人想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必须要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债务人的相对人的债权均合法且到期。《民法典》第536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券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券。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危害债权人的债权。
4、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以上所述,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得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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