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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指的是债务人在尚未结清旧的贷款的情况下,与债权人再次签订借款合同,以新贷的款项偿还部分或全部旧的贷款。在实践中,一些借款人为缓解短期贷款压力往往会与一些急于清理旧账的金融机构一拍即合,采用“借新还旧”的方法。在法律层面上,会涉及以下相关问题:
已消灭。担保具有从属性,旧贷已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消灭,即主债权消灭,其上的抵押权自然消灭。在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以旧贷的抵押权登记尚未注销登记为由,要求旧贷的担保人对新贷承担担保责任,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首先,如果新旧贷款的担保人相同,担保人同意为新贷提供担保,则担保人对新贷及应承担的责任应当是有清晰的认识的,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理应对新贷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仍可对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
其次,如果新旧贷款的担保人不同,则债权人必须向新的担保人告知借新还旧的事实,新的担保人同意提供担保的,才会对新贷承担担保责任。那是因为,借新还旧往往是因为债务人偿债能力较弱,甚至没有偿债能力,所以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风险往往高于一些普通贷款,所以担保人必须明知自己处于对借旧换新提供担保这一高风险处境,方可承担担保责任,否则则构成免责事由。
法律对借新还旧的债权人予以相应保护。借新还旧的,旧贷的抵押人在抵押权尚未注销登记的情况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但又在签订新的贷款合同前以该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抵押担保的,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