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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是最为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融入了我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有效的合同对缔约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基于合同享受权利及履行义务。而合同无效会导致合同自始失去法律效力,往往会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陷入不被保护的尴尬境地。所以,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也要注意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从而规避风险。合同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必备条款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当事人、标的和数量。
非必备条款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不具备这些条款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实体条款是指有关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享有实体权利和履行义务内容的条款。如借款合同中关于借贷双方的名称、住所、本金、利率、期限等的约定。
程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如关于合同争议仲裁条款或管辖法院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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