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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区别于不受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进行管理活动时,会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形成不平等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就不受民法调整,如交警贴罚单、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质检部门对生产不合格产品厂商进行处罚等。但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机关等虽具有行政属性,但若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参与民商事活动的,仍将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例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仅是人自己的活动,则不受民法调整。如某人每天几点起床、吃饭、做清洁、上班、看书等均不受民法调整,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会形成各种不同的人身关系,如朋友、同事、邻里、恋人、老乡、队友、师徒关系等,但这些人身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不能产生私法效果,属于道德调整范畴,不受民法调整。
1、恋爱关系。
恋爱中的男女虽具有一定的人身关系,但这种人身关系不能产生民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约会、婚约、定情约定等恋爱行为也不受民法调整。
2、社交、友谊关系。
如朋友告知彩票号码、股票涨跌预测、干爹干妈等,该类情况也不受民法调整。
3、自担风险。
自担风险指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伤害的,除非其他参加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害人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如相约登山、游泳、踢球、健身、跑步等。自担风险的情况不受民法调整。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此类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受民法调整,如以下情况:
邀请同看电影、球赛,承诺陪同加班,火车过站叫醒,承诺请客吃饭,答应出席饭局等,以上情形均因当事人没有形成债的意思表示,不能产生私法效果,不受民法调整,即使当事人爽约,对方也不能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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