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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重庆市金融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利率通知”)。
这份文件的历史性意义在于,网络小贷第一省重庆将小贷公司综合费率上限定为不得超过24%,或为全国各地乃至中央制定消费金融相关政策起到示范意义。
央行发布的2018年三季度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9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332家,自2015年三季度末达到巅峰期的8965家后已经连续12个季度数量持续减少;贷款余额9721亿元,近一年余额均逼近9800亿元但始终无法突破;从业人员在2015年12月末达到历史巅峰11.73万人,然后持续减少至今年三季度末的9.8万人;小贷公司平均实收资本(实收资本/机构数量)为1亿元;小贷公司平均贷款余额(贷款余额/机构数量)为1.17亿元,处于极低水平。
按照省份为单位来看,重庆是小贷公司高地——实收资本第一(占全国总数的11.75%),贷款余额第一(占比总数的16.61%)。重庆之所以能在小贷方面全国领先,是得益于该地大力发展的网络小贷,比如花呗、借呗的运营主体在其中有着非常大的权重。
网络小贷规模第一省重庆,现在下发了小贷领域最为严苛的贷款利率管制系列规定,使得重庆的网络小贷发展将更加规范化,可以持续提升在全国的竞争力。
接下来,记者将针对重庆金融办下发的文件的核心要点进行说明:
一、综合费率不得超过24%
这一项规定将导致市场上绝大多数线上小贷平台必须要调整产品,调低贷款综合费率。
在重庆金融办官网,一封名为“重庆金安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到浙江发放宅E贷品种举报信”显示,平安旗下重庆金安小贷通过多个公司主体向借款人收取高昂的费用——“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授信金额为1071000元,实际放款1038770元,扣除手续费3.213万元。收取的3%的服务费是给谁的服务费,另外再收取每月的担保费,也只不过是变相的利息 ”,这实际上构成违规。
二、罚息和违约金均设定上限
这份文件作出的关于罚息和违约金的上限是:
1、逾期贷款的罚息=逾期贷款本金*加息率(最高加息50%)
2、挤占挪用贷款(第一消费金融注:指的是改变贷款用途)的罚息=挤占挪用贷款本金*加息率(最高加息100%)
3、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贷款违约本金*(24%-贷款利率-罚息率)
据小米贷款官网的介绍,小米贷款用户如果有本金或者利息的逾,则期“逾期部分的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利率为正常贷款利率的1.5倍”。小米贷款实际上违背了重庆金融办的利率规定。
三、对不同的借款人约定不同的贷款综合实际利率及构成
受限于风险定价能力,小贷公司目前还不能像大型互联网巨头那样做到千人千面,对不同的人实行不同的风险定价。很多的产品都像银行的信用卡一样,对不同资质的人收取相同的费率。
四、不能收砍头息,不能收取贷款风险保证金
砍头息在消费金融领域是普遍现象,导致借款人实际到手的本金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比如前面的案例中金安小贷就是以手续费的名义扣除3万多元导致借款人实际到手的本金少于合同借款额,还需要缴纳其他费用。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主体收取贷款合同之外的任何费用
重庆利率通知规定,“不能利用阴阳合同、抽屉协议在借款合同外收取利息、费用和保证金,不能通过任何第三方(含业务合作方)收取与本公司贷款有关的任何费用、利息、加罚息和违约金。”依然以金安小贷为例,平安普惠通过金安小贷收取一笔费用,再通过平安普惠内其他主体再收取一笔费用,构成违规。
六、禁止发放名义利率低、实际利率高的贷款
重庆利率通知显示,“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利随本降”原则。不能使用不合理计息方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不能利用名义利率低、实际利率高误导借款人。”发放名义利率低、实际利率高是消费金融行业的绝对主流现象,但很多的借款人不知道使用IRR之类的公式计算自己实际占用资金付出的成本,具体案例是市场上99%的消费金融贷款平台。
记者认为,重庆金融办下发的贷款利率通知系列规定,利国利民,但是落地执行非常难,因为这份文件将得罪市场上绝大多数放贷平台。从赵国庆担任老大的马上消费金融一方面收取一部分费用,再通过其间接控制的前海雪球再收取一部分费用,使得综合费率远超36%都没有被重庆银监局叫停,或许在一定程度说明了这个市场的某些人士也许有心让市场发放超高利贷。这也就注定了重庆金融办这份良心监管文件永世不会落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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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材料:利率通知原文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办(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各小额贷款公司,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监管,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和《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金融办研究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标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目前在监管上的概念为贷款综合实际利率,系指“小额贷款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与贷款相关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之和与贷款本金的比例,折算为年化综合实际利率上限为24%。即:年化贷款综合实际利率=(贷款本金*贷款利率+罚息+违约金)/贷款本金≤24%。
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罚息和违约金标准。逾期贷款的罚息=逾期贷款本金*加息率(最高加息50%),挤占挪用贷款的罚息=挤占挪用贷款本金*加息率(最高加息100%),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贷款违约本金*(24%-贷款利率-罚息率)。
三、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风险定价和利息覆盖成本原则。对不同的借款人约定不同的贷款综合实际利率及构成。不能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砍头息),不能收取贷款风险保证金。
四、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贷款利息结构简单原则。只能通过借款合同约定收取贷款利息、逾期贷款罚息、挤占挪用贷款罚息和其他形式违约的违约金。不能利用阴阳合同、抽屉协议在借款合同外收取利息、费用和保证金,不能通过任何第三方(含业务合作方)收取与本公司贷款有关的任何费用、利息、加罚息和违约金。
五、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利随本降”原则。不能使用不合理计息方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不能利用名义利率低、实际利率高误导借款人。
六、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核算真实性原则。应收的贷款综合实际利息,应全部在账内收取和表内核算。开办委托贷款的手续费只能向委托人收取,开办助贷业务和联合贷款业务的客户推介费用只能向合作的金融机构收取,并在账内收取和表内核算。
七、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贷款综合实际利率的构成、还本付息方式、计算利息方式等关键信息向社会公开披露,并在申请贷款前向借款人全面、充分告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清楚、充分载明。借款合同中应有一条内容为“本公司对借款人的年化贷款综合实际利率控制在24%以内”。借款合同应包括还款计划表,还款计划表应清晰列明还本付息方式、还款期数、每期还款本金、贷款综合实际利率和每期支付利息,并取得客户签字确认。
八、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贷款利率书写规范化原则。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等有关贷款资料标明的贷款利率,应统一书面标准,即年利率为X%,月利率为X‰,日利率为X‱。
九、小额贷款公司违规在借款合同约定外(含量通过第三方)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和费用,将与借款合同内约定收取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合并计算贷款综合实际利率,并以此计算违规利率和金额。
十、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修改业务管理制度和借款合同文本。
十一、本通知印发后,我办以前发布的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利率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电话:023-63011999;18696530093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2号财富大厦A座29楼
来源:第一消费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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