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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王先生与一家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出资50万元,为期6个月,该公司保证所得红利不低于双方约定的年红利率40%。到期后,该公司并未还本付利。经多次索要未果,王先生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先生缔约的目的在于追求固定的本息回报,而对管理资金的行为及收益的分成并无预期,故双方是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民间借贷关系,判决涉案公司及时偿还借款。
以案说法
随着投资理财市场的活跃,一些“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况时有发生。市民要擦亮双眼,将它们区分开来:如果有固定收益,最后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就属于民间借贷;否则,就属于委托理财。
由于期货市场的潜在风险性、市场利率的波动性以及资金收益的不稳定性,因此理财的实际收益和损失均不可预期,投资人需理性判断和选择理财项目,盈余亏损自行承担风险,不能通过约定固定的收益规避风险。理财前应对自己做好评估,明确可以承受的风险范围,在了解产品的类型、特征、风险性等情况后,再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项目,并且要保留好相关凭证,以防在后期出现纠纷时没有证据而无从应对。
对于因亲朋好友、公司借款等产生的民间借贷,需要明确的是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谨防“非法集资”式民间借贷。如果明知借款用于非法活动,但仍予以出借的,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法律制裁。民间借贷多以“借据”的形式替代合同,但借据过于简单,一旦发生纠纷很难处理,所以借贷时最好签订正式的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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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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